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旅游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旅游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冲、赖征宇、王明波、贺思旭、张凡、李晓丽、林泳港、刘昊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的术语和定义、评定项目和要求、评分要求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的质量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要求和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旅游休闲购物街区
商业特色鲜明、旅游氛围浓厚,可同时满足游客购物体验及观光休闲需求的街区。包括具有旅游休闲购物功能的商业街、购物中心和专业市场等三大类。
3.2
商业街
具有观光、休闲等旅游功能,能够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商业街。
3.3
购物中心
具有休闲、娱乐、体验等旅游功能,区域影响力大的购物中心。
3.4
专业市场
具有观光、体验等旅游功能,从事旅游商品批发零售的专业市场。
4 评定项目和要求
4.1 基础设施
4.1.1 街区内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检查意见书、排污申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依法持证经营。
4.1.2 商业街长度在100米以上,临街商业网点密度为70%以上;购物中心和专业市场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4.1.3 交通设施完备,500米范围内设有公交站点,有公交车直接通达,交通便捷,进出方便。
4.1.4 停车场地配置合理,游客停车方便。
4.1.5 设置与营业场所面积和游客流量相适应的厕所。
4.1.6 设有无障碍通道、低位收款台等。
4.1.7 银行营业网点或ATM等设施配置合理。设有银行网点和ATM柜员机,可提供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50%以上的商家设有POS终端机,可使用银联卡消费。
4.1.8 设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
4.1.9 设有可提供小吃、快餐、休闲、娱乐等体验式活动的场所。
4.1.10 旅游旺季,80%以上的商家营业到22点,有24小时营业的商铺。
4.1.11 街区内设有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的公用电话,移动通讯信号良好。
4.2 环境特色
4.2.1 设置公共休息区域,配置绿化景观和雕塑小品,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环境舒适,空气清新,室内营业场所设有空调。
4.2.2 建筑风格应与其自身的功能定位、环境特色相协调。
4.2.3 户外广告、灯饰应符合《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具有特色,宜使用节能灯具。
4.2.4 橱窗及各种商业展示布置创意独特,具有较强的艺术性。
4.2.5 具有独特的文化氛围,商业、文化、旅游能够良性互动。
4.2.6 应合理保护、利用、开发街区内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资源。
4.2.7 销售当地特色产品的店铺不少于30%。
4.2.8 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品作坊或旅游商品表演销售区。
4.3 服务设施
4.3.1 使用“好客山东”旅游标识。
4.3.2 设置中外文对照的导览图或全景图。
4.3.3 在明显位置设置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小件行李寄存等便利性服务。
4.3.4 设有专门的客服人员提供导购服务和指引。
4.3.5 设有旅游宣传设施如电脑触摸屏系统、影视屏,或提供当地旅游宣传资料。
4.3.6 指示标识牌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的要求。
4.4 诚信经营
4.4.1 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无围追兜售行为。
4.4.2 规范价格标签管理,所有商品和有偿服务应明码标价。
4.4.3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售后服务。
4.5 服务
4.5.1 从业人员着装规范、整洁,仪容仪表端庄、大方。
4.5.2 语言文明,礼貌、热情,对游客一视同仁,尊重客人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
4.5.3 为游客提供订购和邮寄托运服务。
4.5.4 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4.5.5 有一定数量工作人员使用外语为客人提供服务。
4.6 管理
4.6.1 建立管理机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4.6.2 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4.6.3 建立并完善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在醒目位置设有投诉电话号码,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4.6.4 定期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持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游客满意度。
4.6.5 有当地或街区的形象标志和旅游宣传口号,树立品牌。设立专门网站,开展网络宣传营销及咨询。
4.6.6 有正式批准的发展规划。
4.6.7 街区纳入旅游线路。
4.7 卫生
4.7.1 街区卫生符合GB 9664的要求,街区内餐饮场所卫生符合GB 16153的要求。
4.7.2 卫生责任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健全。
4.7.3 环境整洁,无杂物,无积水,无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4.7.4 垃圾箱(桶)完好、分类设置,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及时清理。
4.7.5 公共卫生间符合GB/T 17217要求,布局合理,标识醒目。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卫生间设施完好、整洁、无异味、无污物、无堵塞。男女厕位比例合理,有残疾人厕位。
4.8 安全
4.8.1 遵守《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消防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及应急救援机制。
4.8.2 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4.8.3 配有专业保安人员,维护购物街区秩序。
4.8.4 出入口方便游客集散,紧急出口标志明显、畅通无阻。
4.9 加分项
4.9.1 设立相关主题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文化特色。
4.9.2 被评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
4.9.3 街区内商铺中被评为山东省旅游购物商店的数量超过商铺总数的10%,或购物中心和专业市场被评为山东省旅游购物商店。
4.9.4 已形成主题商业街。
4.9.5 有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入驻。
4.9.6 街区内店铺获得政府认定的荣誉称号。
5 评分要求及标准
5.1 评定要求
5.1.1 评分要求
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标准最高得分1110分,另有加分90分,总计为1200分。审评得分在600分以上,具有申报“山东省旅游休闲购物街区”的资格。
(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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