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该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使旅游局干部对新《条例》准确理解,正确运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更好地推进全县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近日,县旅游局组织全体人员对新《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由七章六十四条组成,用立法的形式,界定了山东省发展旅游业的路线、方针、原则和目标。同时,《条例》界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职责,一是突出政府促进扶持作用。当前,全省正处于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时期,《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将山东省旅游产业定位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重大战略举措。《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旅游资源、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旅游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应当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重要商业街区、大型文化设施等公众聚集区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设施;在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的交通路口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指示标识。二是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作用。针对有些地方旅游资源保护不力、旅游监管条件弱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旅游设施、开办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执行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发旅游资源应当事先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投诉制度,设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旅游市场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三是加强规范监管和旅游执法。为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单独拿出一章的篇幅设置了“旅游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对未取得导游证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行为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