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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围——新疆胡杨旅行社“5•20”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8月18日 【字体:

案例背景

    2008年5月20,新疆胡杨旅行社组织四名游客前往吐鲁番旅游。在312国道葡萄沟收费站东500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名游客死亡、两名游客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要求胡杨旅行社积极救治受伤游客,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做好死亡游客的善后工作,安排好家属的食宿,并迅速对胡杨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

    此次交通事故,吐鲁番市交警队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作出了驾驶员朱某负完全责任的认定。胡杨旅行社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事故,拒绝进行赔偿。驾驶员朱某所驾驶车辆为私人小型越野车,不具备营运资格,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四名游客均没有购买旅游意外险。因此,本案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胡杨旅行社及朱某承担。

    新疆旅游局就有关赔偿金问题同胡杨旅行社、朱某与死者家属进行多次协调,终于达成赔偿协议。两名死亡游客家属共得到33.1万元赔偿,其中已赔偿28.6万元,剩余4.5万元2009325前付清。两位受伤游客已于20088月返回家乡治疗,最终的赔偿费用要等当地医院出具出院证明及伤残鉴定证明后,方可确定。胡杨旅行社与朱某为此次交通事故给死者家属支付以及给伤者医疗费垫付共计47.2万元。

    鉴于胡杨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态度积极,新疆旅游局于2008618下发《关于恢复新疆胡杨旅行社业务经营的通知》,希望其通过经营进行生产自救,筹措资金,进一步救治伤者。(此案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杨富斌,男,博士、教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法理学、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旅行社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西方国家旅游法律法规汇编》(译著)和《旅游法论丛》(主编)等。

    申海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博士。   

    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案涉及五种法律关系:一是胡杨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二是胡杨旅行社雇佣朱某载客的雇佣合同关系,三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关系,四是胡杨旅行社与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五是朱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从法律关系视角来看,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第一,旅行社对朱某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所致旅行者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旅行社应对此承担责任。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约定解决。在本案中,旅行社指派其驾驶员朱某驾驶车辆前往旅游地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第121条规定的情形。在合同法理论上,朱某属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债务人(本案中为旅行社)对履行辅助人(本案中为朱某)之过错承担责任符合基本的法理。

    第二,在本案中,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对旅行社应承担的以上责任进行赔偿,也是争议焦点之一。对此,需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分析。按照一般法理分析,如果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包括旅行社应承担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的话,保险公司自然应当予以赔偿,无拒赔理由。如果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中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旅行社即无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情况可能属于后者。从中国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来看,均将“旅行社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列为除外责任。原因可能是,旅行社租用不具备旅游运营资格的车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旅行社没有租用不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此事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旅行社可以以此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以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的合法权益。此案中,朱某的车辆为不具运营资格的私人车辆,故不可能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标的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承担所载乘客的赔偿责任。朱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故此次事故中车辆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对四位车上人员伤亡进行赔偿。

    第四,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的责任首先应由旅行社承担,以保证旅游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之后,旅行社可根据其与朱某之间的雇佣合同来确定是否向朱某追偿,根据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来决定是否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事实上,在本案中由旅行社和朱某本人先行对游客进行治疗和赔偿,从法理和实践上说都是合情合理的。至于旅行社如何向保险公司和责任人朱某追偿,可据以上分析进行。从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管方面来看,在本案中,新疆旅游局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往事故现场对事件进行处理,事后又积极协调旅行社与当事人,并对胡杨旅行社及时做出“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随后又酌情做出“恢复营业”的决定,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已经尽到了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从经营者方面来看,胡杨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经济损失惨重,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旅游业具有很大风险,正是为了化解和减轻这些风险,保障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顺利发展,国家旅游局才出台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因为旅行社自己管理不善,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出了事故以后,只能自吞苦果。在此次事故中,胡杨旅行社不应当让司机朱某驾驶没有旅游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旅游营运工作,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否则,不仅违法,一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游客方面来看,一方面,游客应当对旅游法律法规多一些了解,坚决不要乘坐没有旅游营运资格的车辆。否则,在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会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理赔,最终游客自身的利益可能也得不到保障。在实践中,查验旅游车辆是否正规运营并不难,只要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强调注明必须乘坐合法的旅游车辆,并验明旅游车辆的有关证件即可。游客自己一定要坚持投保旅游意外险,在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后可通过保险来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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